林木汉中多人因这事被公诉

发布时间:2024-01-04 23:30:2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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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官方黄某某,男,1969年出生,汉族,不识字,农夫,户籍所正在地及现住址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西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乡县公安局窥探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告状。

  2016年7月、8月份,黄某某正在没有征得西乡县乡村公道解决局许诺、正在没有得到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环境下,私行将西乡县乡村公道解决局养管的县道贯沙公道K13-K14处公道两侧栽植的白杨树14株予以采伐,后将采伐的木料个人自用,个人出售,收获4500元。经西乡县林业勘测策画队判决,盗伐林木的蓄积量为8立方米。

  本院以为,被告人黄某某以犯科占领为目标,违反国度保卫丛林规则,盗伐国度全体的林木,数目较大,其行径获咎了《中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划定,违警毕竟理解,证据确实、敷裕,该当以盗伐林木罪深究其刑事职守。

  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本人的违警毕竟,依法应从轻惩罚;正在窥探和审查告状阶段自觉认罪认罚,依法应从宽惩罚;其系初犯,可酌情从轻惩罚。

  故归纳提议对其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可实用缓刑,并惩罚金3000元。凭据《中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划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林木,男,1945年出生,汉族,幼学文明,户籍所正在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2013年5月因犯犯科持有罪被西乡县国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颁发缓刑四年。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西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乡县公安局窥探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告状。

  2018年冬,被告人张某某以10000元的价钱从同组村民郑某某处采办了位于西乡县的一片山林。

  2019岁首,被告人张某某正在未管造林业采伐许可证的环境下,雇佣他人将其采办的山林砍伐,后其将砍伐的林木个人出售,其余的林木运回家中自用。

  2020年5月20日经西乡县林业勘测策画队判决,张某某共采伐树木234株,蓄积量共计15.43立方米。

  证据搜求圭表合法,实质客观可靠,足以认定指控毕竟。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违警毕竟和证据没有反驳,并自觉认罪认罚。

  本院以为,被告人张某某轻视国度丛林解决规则,正在未管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环境下私行采伐林木,数目较大,其行径获咎了《中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划定,违警毕竟理解,证据确实、敷裕,该当以滥伐林木罪深究其刑事职守。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凭借《中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划定,能够从宽收拾。

  被告人张某某拥有前科,应酌情从重惩罚,但鉴于其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违警毕竟,立场较好,可从轻惩罚,提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颁发缓刑六个月,并惩罚金国民币1000元。凭据《中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划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5年4月7日出生,汉族林木,初中文明,农夫,户籍所正在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4月22日被西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乡县公安局窥探终结,以被告人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告状。

  2019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以4000元的价钱采办了位于峡口镇井坝村一组,幼地名“刘家沟”的4.2亩山林。

  同年11月,王某某正在没有管造林业采伐许可证的环境下操纵油锯对该山林的树木实行采伐,共采伐树木326株,王某某将个中61株树木以1000元国民币的价钱出售,其余个人自用。经西乡县林业勘测策画队判决,王某某采伐林木蓄积量为14.47立方米。

  证据搜求圭表合法,实质客观可靠,足以认定指控毕竟。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违警毕竟和证据没有反驳林木,并自觉认罪认罚。

  本院以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度丛林解决规则,正在未管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环境下,私行采伐林木,数目较大,其行径获咎了《中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划定,违警毕竟理解,证据确实、敷裕,该当以滥伐林木罪深究其刑事职守。

  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自觉认罪认罚,凭借《中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划定,能够从宽收拾;又系初犯,可酌情从轻收拾,归纳提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颁发缓刑六个月,并惩罚金2000元。凭据《中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划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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