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林木政案件范例法则

发布时间:2024-04-19 03:54:4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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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动林业行政法律、案件收拾与统计阐述职责的轨造化和榜样化,按照《丛林法》等司法、法例的规矩,订定本规矩。

  本规矩所列林业行政违法行动均系公民、法人或其他机闭违反现行涉林司法、行政法例和部分规章尚未组成犯法,应由林业主管部分或司法、法例授权的机闭赐与行政惩处的案件。

  各级林业主管部分及相闭机构正在林业行政案件统计阐述及闭系收拾职责中应推广本规矩。

  1.01.盗伐林木行动,是指违反《丛林法》规矩,以违法占领为主意,私自采伐国度、团体、他人一共或者他人承包筹办收拾的丛林或者其他林木,私自采伐本单元或者自己承包筹办收拾的丛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正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矩的地址以表采伐国度、团体、他人一共或者他人承包筹办收拾的丛林或者其他林木,尚不需求穷究刑事义务的情况。(参见《丛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丛林法实行条例》第三十八条、《最高群多法院闭于审理妨害丛林资源刑事案件实在行使司法若干题主意解说》)

  2.01.滥伐林木行动,是指违反《丛林法》规矩,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分及司法例矩的其他主管部分准许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许可证规矩的年光、数目、树种或者体例,肆意采伐本单元一共或者自己一共的丛林或者其他林木;超出采伐许可证规矩的数目采伐他人一共的丛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林木权属争议一正直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私自采伐丛林或者其他林木,尚不需求穷究刑事义务的情况。(参见《丛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丛林法实行条例》第三十九条、《最高群多法院闭于审理妨害丛林资源刑事案件实在行使司法若干题主意解说》)

  3.01.违法开垦、采石等运动以致林木受到毁坏的行动,是指违反《丛林法》规矩,未经依法准许或者违反准许的实质、以及违反操作技能规程,举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挖笋林木、掘根、剥树皮及太甚修枝等运动,以致丛林、林木受到毁坏的情况。(参见《丛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丛林法实行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3.02.砍柴、放牧以致林木受到毁坏的行动,是指违反《丛林法》规矩,正在幼林地或者特种用处林内砍柴、放牧,以致丛林或者其他林木受到毁坏的情况。(参见《丛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3.03.妨害林地地表植被的行动,是指违反退耕还林收拾法例,正在退耕还林项目实行限造内,从事滥采、乱挖等妨害林地地表植被的运动,尚不需求穷究刑事义务的情况。(参见《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

  4.01.私自开垦林地尚未毁林行动,是指违反《丛林法》规矩,私自开垦林地,但未形成丛林或者其他林木毁坏,或者正在没有丛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地上私自开垦林地的情况。(参见《丛林法实行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4.02.私自转换林地用处行动,是指违反《丛林法》规矩,未经县级以上群多当局林业主管部分准许或者审核批准,私自转换林地用处,尚不需求穷究刑事义务的情况。(参见《丛林法实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4.03.且则占用林地过期不返璧的行动,是指违反《丛林法》规矩,且则占用林地超出规矩的克日而不予返璧的情况。(参见《丛林法实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4.04.私自复耕的行动,是指退耕还林者违反退耕还林收拾法例,私自复耕,尚不需求穷究刑事义务的情况。(参见《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

  5.01.无证运输木料行动,是指违反《丛林法实行条例》规矩,货主未依法得到木料运输证,私自运输木料的情况。(参见《丛林法实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5.02.运输木料货证不符的行动,是指违反《丛林法实行条例》规矩,货主固然依法得到木料运输证,但运输的木料数目超越木料运输证所准运的数目,或者运输的木料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料运输证的规矩不相适宜又无正当原故的情况。(参见《丛林法实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5.03.利用伪造、涂改的木料运输证运输木料的行动,是指违反《丛林法实行条例》规矩,货主利用伪造、涂改的木料运输证运输木料的情况。(参见《丛林法实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5.04.承运无木料运输证的木料行动,是指违反《丛林法实行条例》规矩,私自承运他人无木料运输证的木料的情况。(参见《丛林法实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6.01.违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行动,是指违反《丛林法》规矩,正在林区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尚不需求穷究刑事义务的情况。(参见《丛林法》第四十三条)

  6.02.违法筹办、加工木料行动,是指违反《丛林法实行条例》规矩,未经县级以上群多当局林业主管部分准许,未得到木料筹办(加工)许可证,或者违反木料筹办(加工)许可证规矩的实质,正在林区筹办(收购、出售)、加工木料的情况。(参见《丛林法实行条例》第四十条)

  7.01.正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利用禁用的东西、要领违法打猎的行动,是指违反野活泼物爱惜法例,正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利用禁用的东西、要领打猎非国度要点爱惜野活泼物,妨害野活泼物资源或者对野活泼物资源组成恐吓,尚不需求穷究刑事义务的情况。(参见《野活泼物爱惜法》第三十二条、《陆生野活泼物爱惜实行条例》第三十四条)

  7.02.未得到打猎证或者未按打猎证规矩违法打猎的行动,是指违反野活泼物爱惜法例,未依法得到打猎证或者固然得到打猎证但违反其规矩的实质打猎非国度要点爱惜野活泼物的情况。(参见《野活泼物爱惜法》第三十三条、《陆生野活泼物爱惜实行条例》第三十五条)

  7.03.妨害国度或者地方要点爱惜陆生野活泼物苛新生息繁衍处所的行动,是指违反野活泼物爱惜法例,正在天然爱惜区、禁猎区妨害国度或者地方要点爱惜陆生野活泼物苛新生息繁衍处所的情况。(参见《野活泼物爱惜法》第三十四条、《陆生野活泼物爱惜实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7.04.违法出售、收购、运输、率领国度或者地方要点爱惜陆生野活泼物及其产物的行动,是指违反野活泼物爱惜法例,未经依法准许或者违反准许的实质,私自出售、收购、运输、率领国度要点爱惜陆生野活泼物及其产物,尚不需求穷究刑事义务;或者私自出售、收购、运输、率领地方要点爱惜陆生野活泼物及其产物的情况。(参见《野活泼物爱惜法》第三十五条、《陆生野活泼物爱惜实行条例》第三十七条)

  7.05.违法捕杀国度要点爱惜陆生野活泼物的行动,是指违反野活泼物爱惜法例,未得到特许猎捕证或者违反特许猎捕证规矩的实质,猎捕或者摧残国度要点爱惜的陆生野活泼物,尚不组成犯法或者不需求判处处罚林木、应赐与林业行政惩处的情况。(参见《陆生野活泼物爱惜实行条例》第三十三条)

  7.06.妨害非国度或者地方要点爱惜陆生野活泼物苛新生息繁衍处所的行动,是指违反野活泼物爱惜法例,正在天然爱惜区、禁猎区妨害非国度或者地方要点爱惜陆生野活泼物苛新生息繁衍处所的情况。(参见《陆生野活泼物爱惜实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7.07.违法驯养孳生国度要点爱惜陆生野活泼物的行动,是指违反野活泼物爱惜法例,未得到驯养孳生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孳生许可证规矩限造,驯养孳生国度要点爱惜陆生野活泼物的情况。(参见《陆生野活泼物爱惜实行条例》第三十九条)

  7.08.表国人违法对国度要点爱惜陆生野活泼物举行野表访问、标本采撷或者正在野表拍摄片子、录像的行动,是指表国人违反野活泼物爱惜法例林木,未经地方林业主管部分准许,私自正在我国境内对国度要点爱惜陆生野活泼物举行野表访问、标本采撷或者拍摄片子、录像的情况。(参见《陆生野活泼物爱惜实行条例》第四十条)

  7.09.违法借展大熊猫的行动,是指借出方或者借入方未依照大熊猫国内借展收拾法例,正在国内从事大熊猫借展运动的情况。(参见《大熊猫国内借展收拾规矩》第十三条)

  8.01.正在沙化土地封禁爱惜区内妨害植被的行动,是指违反《防沙治沙法》规矩,正在沙化土地封禁爱惜区内妨害植被,尚不需求穷究刑事义务的情况。(参见《防沙治沙法》第三十八条)

  8.02.未接纳防沙治沙手段形成土地紧张沙化的行动,是指违反《防沙治沙法》规矩,利用一经沙化的国有土地利用权人和农夫团体一共土地承包筹办权人,未接纳防沙治沙手段,形成土地紧张沙化的情况林木。(参见《防沙治沙法》第三十九条)

  8.03.形成土地沙化加重的行动,是指从事营利性治沙运动的单元和个别违反《防沙治沙法》规矩,形成土地沙化加重的情况。(参见《防沙治沙法》第四十条)

  8.04.不按管造计划和恳求治沙的行动,是指从事营利性治沙运动的单元和个别违反《防沙治沙法》规矩,不按管造计划管造沙化土地,或者验收不足格、又不按恳求陆续管造的情况。(参见《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

  8.05.私自治沙或者开采应用沙化土地的行动,是指违反《防沙治沙法》规矩,未经管造者批准,私自正在他人治沙限造内从事管造或者开采应用沙化土地的情况。(参见《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二条)

  9.01.筹办者未推行丛林防火义务的行动,是指丛林、林木、林地的筹办单元或者个别违反丛林防火法例,不依法推行丛林防火义务的情况。(参见《丛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9.02.拒不承担丛林防火检讨或者不消释丛林失火隐患的行动,是指丛林防火区内的相闭单元或者个别违反丛林防火法例,拒绝承担丛林防火检讨或接到丛林失火隐患整改报告书过期不消释失火隐患的情况。(参见《丛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9.03.私自正在丛林防火区野表用火的行动,是指违反丛林防火法例,正在丛林防火期内未经准许私自正在丛林防火区野表用火的情况。(参见《丛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9.04.私自正在丛林防火区从真相弹演习、爆破的行动,是指违反丛林防火法例,正在丛林防火期内未经准许,私自正在丛林防火区从真相弹演习、爆破等运动的情况。(参见《丛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

  9.05.未成立丛林防火灾示宣扬符号的行动,是指丛林、林木、林地的筹办单元违反丛林防火法例,正在丛林防火期内,未正在其筹办限造内成立丛林防火灾示宣扬符号的情况。(参见《丛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9.06.机动车未安置丛林防火装配的行动,是指违反丛林防火法例,正在丛林防火期内,进入丛林防火区的百般机动车辆未依照规矩安置丛林防火装配的情况。(参见《丛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9.07.私自进入丛林高火险区运动的行动,是指违反丛林防火法例,正在丛林高火险期内,未经依法准许私自进入丛林高火险区运动的情况。(参见《丛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10.01.利用带有危机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育苗或者造林的行动,是指筹办单元或者个别违反丛林病虫害防治收拾法例,利用带有危机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举行育苗或者植树造林的情况。(参见《丛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10.02.对丛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的行动,是指丛林筹办单元和个别违反丛林病虫害防治收拾法例,对已发作的丛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形成丛林病虫害伸展成灾的情况。(参见《丛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10.03.文饰或者虚报丛林病虫害实情的行动,是指丛林筹办单元或者个别违反丛林病虫害防治收拾法例,文饰、虚报丛林病虫害情形,形成丛林病虫害伸展成灾的情况。(参见《丛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10.04.未依法处分植物检疫证书的行动,是指违反植物检疫法例,正在分娩、筹办或者调运应施检疫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之前,正在应施检疫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运启航作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或者从海表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孳生资料之前,未依法报请规矩的丛林植物检疫机构实行检疫、处分植物检疫证书的情况。(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植物检疫条例实行细则(林业个人)》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10.05.好高骛远报检丛林植物及其产物的行动,是指违反植物检疫法例,采用编造真相或者文饰真相事实等好高骛远的法子,对应施检疫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以及林木种子林木、苗木和其他孳生资料举行报检,骗取《植物检疫证书》的情况。(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植物检疫条例实行细则(林业个人)》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10.06.未按规矩调运应施检疫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的行动,是指违反植物检疫法例,未按规矩处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不按植物检疫证书的规矩调运应施检疫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以及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孳生资料的情况。(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植物检疫条例实行细则(林业个人)》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丛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10.07.未按规矩远离试种应施检疫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的行动,是指违反植物检疫法例,对海表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孳生资料,不按规矩远离试种的情况。(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植物检疫条例实行细则(林业个人)》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10.08.未按规矩分娩应施检疫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的行动,是指违反植物检疫法例,从事应施检疫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的分娩单元未按规矩成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未按规矩试验、推行的种子、苗木和其他孳生资料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未按规矩分娩应施检疫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产物的情况。(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植物检疫条例实行细则(林业个人)》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10.09.私自开拆丛林植物及其产物包装的行动,是指违反植物检疫法例,私自开拆一经检疫的待运或者调运经过中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包装的情况。(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植物检疫条例实行细则(林业个人)》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10.10.私自改换丛林植物及其产物的行动,是指违反植物检疫法例,私自改换一经检疫的待运或者调运经过中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以及引进丛林植物及其产物的情况。(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植物检疫条例实行细则(林业个人)》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10.11.私自转换丛林植物及其产物的规矩用处的行动林木,是指违反植物检疫法例,私自转换申报调运、引进丛林植物及其产物时的规矩用处,以及转换带有危机性丛林病、虫、杂草及其他无益生物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规矩用处的情况。(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植物检疫条例实行细则(林业个人)》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10.12.违法惹起林业无益生物疫情扩散的行动,是指违反植物检疫法例,私自正在非疫区发展丛林植物检疫对象查究,或者违反海表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孳生资料引进,分娩、筹办和调运应实行检疫的丛林植物及其产物,以及相闭疫区、爱惜区等收拾规矩,惹起丛林植物疫情扩散,尚不需求穷究刑事义务的情况。(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植物检疫条例实行细则(林业个人)》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10.13.正在种子分娩基地举行检疫性无益生物接种试验的行动,是指从事种类选育和种子分娩筹办以及收拾的单元和个别违反植物检疫法例,正在种子分娩基地举行检疫性无益生物接种试验,惹起植物危机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无益生物的传布和伸展的情况。(参见《种子法》第五十四条、第八十七条)

  10.14.运输或邮寄未得到检疫证书的林木种苗的行动,是指违反《种子法》规矩和植物检疫法例,运输或者邮寄未历程检疫、得到《植物检疫证书》的林木种苗的情况。(参见《种子法》第四十三条、《植物检疫条例实行细则(林业个人)》第十四条、第三十条)

  11.01.违法采撷或者采伐林木种质资源的行动,是指违反《种子法》规矩,侵陵、妨害林木种质资源,私行采撷或者采伐国度要点爱惜的自然林木种质资源的情况。(参见《种子法》第八条、第八十一条)

  11.02.违法供给或者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行动,是指违反《种子法》规矩,私自向境表供给或者从境表引进林木种质资源,与境表机构、个别发展合营查究应用种质资源;或者未得到林业主管部分的准许文献率领、运输种质资源出境的情况。(参见《种子法》第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11.03.违法推行、出卖所谓林木良种的行动,是指违反《种子法》规矩,行为良种推行、出卖应该核定未经核定的林木种类,或者推行、出卖应该造止推行、出卖的林木良种的情况。(参见《种子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二、三项)

  11.04.违法分娩筹办林木种子行动,是指违反《种子法》规矩,未得到种子分娩筹办许可证分娩筹办种子;以欺诳、行贿等不正当法子得到种子分娩筹办许可证;或者未依照种子分娩筹办许可证的规矩分娩筹办种子的情况。(参见《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11.05.违法采撷林木种子的行动,是指违反《种子法》规矩,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正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情况。(参见《种子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三条)

  11.06.未按规矩成立、存在林木种子分娩筹办档案的行动,是指违反《种子法》规矩,未按规矩成立、存在蕴涵林木种子根源、产地、数目、质地、出卖行止、出卖日期和相闭义务职员等实质的分娩筹办档案的情况。(参见《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第八十条第四项)

  11.07.分娩筹办者未依法存案的行动,是指林木种子分娩筹办者违反《种子法》规矩,正在种子分娩筹办许可证载明的有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特意筹办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拥有种子分娩筹办许可证的种子分娩筹办者以书面委托分娩、代销种子,未按规矩表地林业主管部分存案的情况。(参见《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项)

  11.08.违法收购林木种子的行动,是指违反《种子法》规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群多当局林业主管部分准许,私自收购重视树木种子和本级群多当局规矩限度收购的林木种子的情况。(参见《种子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四条)

  11.09.林木种子包装、标签违规行动,是指违反《种子法》规矩,出卖的林木种子应该包装而没有包装;出卖的林木种子没有利用阐述或者标签实质不适宜规矩;或者涂改林木种子标签的情况。(参见《种子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八十条第一、二、三项)

  11.10.不按规矩利用林木良种造林的行动,是指国度投资或者国度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元造林违反《种子法》规矩,未按照林业主管部分订定的打算利用林木良种的情况。(参见《种子法》第四十五条、第八十六条)

  11.11.分娩筹办假劣林木种子行动,是指违反《种子法》规矩,分娩筹办假林木种子或者劣质林木种子,尚不需求穷究刑事义务的情况。(参见《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11.12.拒绝、滞碍监视检讨的行动,是指林木种苗分娩筹办者违反《种子法》规矩,拒绝、滞碍林业主管部分依法实行监视检讨的情况。(参见《种子法》第五十条、第八十八条)

  11.13.违法进出口林木种子的行动,是指违反《种子法》规矩,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或者进出口假、劣或属于国度规矩不得进出口种子的情况。(参见《种子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

  11.14.出卖为境表造种的林木种子的行动,是指违反《种子法》规矩,将为境表造种的种子正在境内出卖,或者将从境表引进林木种子举行引种试验的成果物行为种子正在境内出卖的情况。(参见《种子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二、三项)

  11.15.伪造林木种子测试、试验、磨练数据或出具失实证实行动,是指种类测试、试验和种子质地磨练机构违反《种子法》规矩,伪造林木种子测试、试验、磨练数据或者出具失实证实的情况。(参见《种子法》第七十二条)

  11.16.林木种子企业造假行动,是指违反《种子法》规矩,实行选育分娩筹办相联合的种子企业对自立研发的苛重林木种类试验数据造假的情况。(参见《种子法》第十七条、第八十五条)

  11.17.违法分娩、加工、包装、磨练和储藏林木种子的行动,是指违反《种子法》规矩和林木种子质地收拾法例,未依照国度相闭轨范从事林木种子的分娩、加工、包装、磨练、储藏等质地收拾运动的情况。(参见《种子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林木种子质地收拾主见》第二十五条)

  11.18.出卖、供应未经磨练及格或未附质地磨练及格证的林木种苗的行动,是指违反《种子法》规矩和退耕还林收拾法例,正在退耕还林中,出卖、供应未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分磨练及格的林木种苗、或者未附质地磨练及格证的林木种苗的情况。(参见《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条)

  11.19.违法分娩、孳生或者出卖授权种类的孳生资料的行动,是指违反《种子法》规矩和植物新种类爱惜收拾法例,未经植物新种类权一共人许可,分娩、孳生或者出卖授权种类的孳生资料,或者为贸易主意将该授权种类的孳生资料反复利用于分娩另一种类的孳生资料的情况。(参见《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三条第五款、《植物新种类爱惜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11.20.假装授权种类的行动,是指违反《种子法》规矩和植物新种类爱惜收拾法例,分娩、出卖其他植物种类孳生资料假装授权种类的情况。(参见《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六款、《植物新种类爱惜条例》第四十条)

  11.21.未利用注册名称出卖授权种类的行动,是指违反植物新种类爱惜收拾法例,正在出卖授权种类时,没有利用其注册备案的名称的情况。(参见《植物新种类爱惜条例》第四十二条)

  11.22.违法发展林木转基因工程运动的行动,是指违反《种子法》规矩和林木转基因工程收拾法例,未得到林木转基因工程运动行政许可决心书或者未依照林木转基因工程运动行政许可决心书的规矩发展林木转基因工程运动的情况。(参见《种子法》第七条、《发展林木转基因工程运动审批收拾主见》第二十四条)

  12.01.违法采撷国度要点爱惜野生植物的行动,是指违反野生植物爱惜收拾法例,未得到采撷证或者不按采撷证的规矩采撷国度要点爱惜野生植物,尚不需求穷究刑事义务的情况。(参见《野生植物爱惜条例》第二十三条)

  12.02.违法出售、收购国度要点爱惜野生植物的行动林木,是指违反野生植物爱惜收拾法例,未经依法准许或者违反准许的实质,私自出售、收购国度要点爱惜野生植物,尚不需求穷究刑事义务的情况。(参见《野生植物爱惜条例》第二十四条)

  12.03.表国人违法采撷、收购国度要点爱惜野生植物的行动,是指表国人违反野生植物爱惜收拾法例,正在我国境内采撷、收购国度要点爱惜野生植物,尚不需求穷究刑事义务的情况。(参见《中华群多共和国野生植物爱惜条例》第二十七条)

  13.01.私自挪动或者妨害天然爱惜区界标的行动,是指违反天然爱惜区收拾法例,私自挪动或者妨害天然爱惜区界标的情况。(参见《天然爱惜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13.02.未经准许进入天然爱惜区的行动,是指违反天然爱惜区收拾法例林木,未经准许私自进入天然爱惜区的情况。(参见《天然爱惜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13.03.拒不遵命天然爱惜区收拾机构收拾的行动,是指违反天然爱惜区收拾法例,正在天然爱惜区内不遵命天然爱惜区收拾机构收拾的情况。(参见《天然爱惜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13.04.不向天然爱惜区收拾机构提交科学查究、教学演习和标本采撷运动结果副本的行动,是指违反天然爱惜区收拾法例,经准许正在天然爱惜区缓冲区内从事科学查究、教学演习和标本采撷的单元和个别,不向天然爱惜区收拾机构提交科学查究等运动结果副本的情况。(参见《天然爱惜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13.05.妨害天然爱惜区资源的行动,是指违反天然爱惜区收拾法例,正在天然爱惜区内举行砍伐、放牧、打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情况。(参见《天然爱惜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13.06.阻碍对天然爱惜区监视检讨的行动,是指天然爱惜区收拾机构违反天然爱惜区收拾法例,拒绝境遇爱惜主管部分或者相闭天然爱惜区行政主管部分的监视检讨,或者正在被检讨时好高骛远的情况。(参见《天然爱惜区条例》第三十六条)

  14.01.交易相闭林木证件行动,是指违反《丛林法》规矩,交易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料运输证、准许出口文献、允诺进出口证实书,尚不需求穷究刑事义务的情况。(参见《丛林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14.02.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行动,是指违反《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罚主见》的规矩,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情况。(参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罚主见》第二十四条)

  14.03.伪造、倒卖、让渡相闭野活泼物证件的行动,是指违反《野活泼物爱惜法》规矩,伪造、倒卖、让渡特许猎捕证、打猎证、驯养孳生许可证或者允诺进出口证实书,尚不需求穷究刑事义务的情况。(参见《野活泼物爱惜法》第三十七条、《陆生野活泼物爱惜实行条例》第三十八条)

  14.04.伪造、涂改、交易、让渡丛林植物检疫单证、印章、符号、封识的行动,是指违反植物检疫法例,伪造、涂改、交易、让渡丛林植物检疫单证、印章、符号、封识,尚不需求穷究刑事义务的情况。(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植物检疫条例实行细则(林业个人)》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14.05.违法供给种子分娩筹办许可证的行动,是指违反《种子法》规矩,伪造、变造、交易、租借种子分娩筹办许可证的情况。(参见《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14.06.伪造林木良种证书行动,是指违反林木良种推行利用收拾法例,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情况。(参见《林木良种推行利用收拾主见》第二十条)

  14.07.伪造、倒卖、让渡相闭野生植物证件、文献、标签的行动,是指违反《野生植物爱惜条例》规矩,伪造、倒卖、让渡国度要点爱惜野生植物的采撷证、允诺进出口证实书或者相闭准许文献、标签,尚不需求穷究刑事义务的情况。(参见《野生植物爱惜条例》第二十六条)

  14.08.伪造、倒卖或者让渡濒危野活泼植物进出口准许文献或者允诺进出口证实书的行动,是指违反《中华群多共和国濒危野活泼植物进出口收拾条例》,伪造、倒卖或者让渡濒危野活泼植物进出口准许文献或者允诺进出口证实书,尚不需求穷究刑事义务的情况。(参见《中华群多共和国濒危野活泼植物进出口收拾条例》第二十七条)

  14.09.未完毕更新造林做事的行动,是指采伐丛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单元或个别,未按《丛林法》的恳求完毕更新造林做事,以及植树造林义务单元未依照所正在地县级群多当局的恳求守时完毕造林做事的情况。(参见《丛林法》第四十五条、《丛林法实行条例》第四十二条)

  14.10.私自挪动或者毁坏林业供职符号的行动,是指违反《丛林法实行条例》规矩,私自挪动或者毁坏为林业供职的符号的情况。(参见《丛林法实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14.11.违法转换林种的行动,是指违反《丛林法实行条例》,未经依法准许或者违反准许的实质,私自将防护林或者特种用处林转换为其他林种的情况。(参见《丛林法实行条例》第四十六条)

  14.12.好高骛远、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帮赋税的行动,是指国度职责职员以表的其他职员违反退耕还林收拾法例,正在退耕还林中好高骛远,没有退耕还林或者超越退耕还林的实践面积,申请领取补帮粮食、种苗造林补帮费和生涯补帮费尚不足刑事惩处的情况。(参见《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省级林业主管部分可凭借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法例和规章,补充林业行政违法行动,纳入本规矩相应的案件类型,并报国度林业局存案。

  1、《中华群多共和国丛林法》(司法,1985年1月1日起执行,1998年4月29日改良,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改良)

  2、《中华群多共和国丛林法实行条例》(行政法例,2000年1月29日起执行,2011年1月8日修订)

  4、《中华群多共和国野活泼物爱惜法》(司法,1989年3月1日起执行,2004年8月28日第一次改良,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改良)

  5、《中华群多共和国陆生野活泼物爱惜实行条例》(行政法例,1992年3月1日起执行,2011年1月8日修订)

  10、《植物检疫条例》(行政法例,1983年1月3日起执行,1992年5月13日修订)

  11、《植物检疫条例实行细则(林业个人)》(部分规章,1994年7月26日起执行)

  12、《中华群多共和国种子法》(司法,2000年12月1日起执行,2004年8月28日第一次改良,2013年6月29日第二次改良,2015年11月4日修订)

  13、《林木良种推行利用收拾主见》(部分规章,1997年6月15日起执行)

  15、《植物新种类爱惜条例》(行政法例,1997年10月1日起执行,2013年1月31日修订)

  16、《发展林木转基因工程运动审批收拾主见》(部分规章,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18、《天然爱惜区条例》(行政法例,1994年12月1日起执行,2011年1月8日修订)

  19、《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罚主见》(部分规章,1996年10月14日起执行)

  20、《中华群多共和国濒危野活泼植物进出口收拾条例》(行政法例,2006年9月1日起执行)林业行林木政案件范例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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